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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究竟TMD有什么用?!

吕良彪 第一法商CHANNEL 2024-03-07


律师,不仅仅关乎正义!

律师是国家的“在野法曹”;是国家赋予民众抵御不法侵害的“自卫之剑”;是全社会的“法律雇佣军”。其法律价值在于为全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政治价值在于平衡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博弈;文化价值在于作为公共知识分子与专业知道分子的担当;商业价值在于创造社会价值并降低交易成本与风险;人文价值在于努力让当事人更公平、更体面、更有尊严地度过人生的特殊时期。

——吕良彪



引言:律师,与正义相关

律师职业兼具政治使命、法律技能、文化品味与商业智慧于一体。社会职业分工视野下的律师,作为各种相互对立、冲突利益的“法律雇佣军”,似乎既代表正义又代表非正义,从职业的工具价值属性上具有某种天然的“品格分裂症”。而所谓“与邪恶为伍、为异端辩护”,又使得律师这个职业容易为权力者所厌恶,为社会公众所诟病。——然而,正是律师的存在使每一个利益群体都能够得到职业的法律帮助。如最高领导所言:没有律师可以求助,司法正义从何而来?正是赋予所谓“邪恶”与“异端”以作为一个人应有的权利,才可能彰显每一个人的尊严与自由。——我们每一个人都有可能遭受错误的刑事追究,都可能遭受刑讯逼供而无力辩白。每一项具体权利的维护、每一起具体案件的博弈,都是纠纷得以解决、权利得以实现、权力受到制约的过程,也正是正义得以实现的过程。因此,律师即使在个案中成为“邪恶”的辩护人,其整体价值亦与正义有关。(点击参阅《“杀光所有的律师”?!》)



一、律师的政治价值在于平衡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博弈

律师制度自产生以来,便被赋予强烈的政治意味,负有某种重要的政治使命。这也是律师区别于会计师、医师、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根本所在。——作为民主土壤所催生的“异类”群体之一,律师在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这一人类社会的“基本博弈”中,始终是公民权利的忠实代表、社会理性不同声音的忠实代表、集合公民权利制约公共权力的忠实代表。基于程序正义的理念和诉讼制度,律师的存在使“草民”得以向长久以来神圣不可侵犯的公权力说“不”(其典型者如行政诉讼、刑事诉讼)。在此基础上,在公权力(政府)与私权利(百姓)发生冲突时,律师就成为一种自然的桥梁(律师成为经权力掮客即源于此种特殊职业属性与价值),具有一种特殊的、天然的“减压阀”的功效与价值。——批评公共权力是律师的天职,坚守职业操守是律师的底线。(点击参阅《律师的庙堂之高、江湖之远与专业之能》)

律师的政治价值还在于促进权力的依法运行和社会机制的自我完善。律师作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政议政,或是作为法律顾问参与社会公共决策,或是通过各种媒体发出自己作为自由知识分子的声音,提出与“政府”不一样的意见,正是民政主治的重要体现。——理应倾听不同的声音,既要少数服从多数,也要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权利。作为社会主义民法主治建设的重要力量,作为公民权利和社会理性不同声音的代言人,律师的神圣职责之一,便是制衡公共权力、制约公权力机关的行为,维护普通民众的自由和权利。

法治社会中律师的社会责任还包括倡导宪文政化,挑战现行立法和社会制度中的违*宪*性:从收容审查制度废除过程中的“三博士上书”、众多律师为取消劳教动养制度而长期存在进行的不懈努力以及近来律师上书建议取消寻衅滋事罪等等,我们深切感受到中国律师对于催化具备自我修复、自我完善机能的和谐制度与文化建设的独特价值与有益尝试。律师在化解社会矛盾中起着“安全阀”与“减压器”的独特价值,也是律师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职责与贡献所在。律师备受指责的所谓“专为坏人说好话”“与政府站在对立面”“得人钱财与人消灾”恰恰集中而生动地体现了律师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独特价值与使命:维护人权、建设法治;制约权力、维护稳定;服务发展,弘扬诚信;倡导公平,实现正义。这不仅是律师的职业职能,也应当是律师的价值追求。

人类法治的实践告诉我们:“复杂的社会政治问题,最终都可转化为法律问题,并随时间与程序的推移逐渐降温”(托克维尔语)。——律师既代表私权利制约公共权力,又成为公权力与私权利沟通最重要的纽带之一,成为平衡社会综合矛盾最有效的调节器。笔者素来以为:律师的政治价值既包括参议议政的“庙堂之高”,亦包括启蒙社会、集合公民权利形成公众意志促进社会进步的“江湖之远”,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点滴的“专业之能”对于法治理念的传播、社会文明的改造也是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律师的法律价值在于为社会提供专业化的法律服务

律师是国家赋予公民抵御不法侵害的自卫之剑,是全社会的法律雇佣军。律师介入政治、经济或是文化领域,都应当以法律的方式为之。——否则,他就不再是律师或不主要是律师,而是其他社会角色。律师可以提出立法建议或成为立法专家组成员的形式介入立法,可以担任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方式解决纠纷乃至介入公共性事件,可以法律服务的方式为当事人提供“法律产品”,可以法律专业的身份与能力解读公共事件或传道、授业、解惑。总之,律师的法律价值与专业属性,是律师的安身立命之本,也是律师社会影响力的最基础方式。(点击参阅《为何正常社会需要律师来为“坏人”说好话》)


律师的法律价值首先体现在诉讼当中:

诉讼的本质正在于“由国家权力而非冲突主体来解决社会冲突”(顾培东语)。在任何一种诉讼当中,律师成为当事人两造的代理人(中国等国家,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使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在一种理性的程序下以公力的、和平的方式得以解决。从而使正义得以实现,并且以一种看得见的形式得以实现。

刑事诉讼中律师的辩护不仅保障着当事人乃至每一个人的权利,而且制约着公共司法权力的依法运行。民事诉讼中平等的各方当事人通过律师的代理,与法庭一起为社会提供合格的“司法产品”。而行政诉讼正是对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不可避免的冲突采取一种和平、具有严格程序要求的解决方式。律师在诉讼(仲裁)中的职能或可概括为:通过刑事辩护保障人权,通过民事代理保障产权,行政诉讼中制约公权。否则,社会矛盾的累积必然引发激烈的社会冲突,使社会的和谐最终成为“镜花水月”。


律师的法律价值还体现于非诉讼法律服务之中: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已成为共识,有人甚至将其称为“律师主导型”经济——虽有些夸张,但有着相当的合理性。无论政府以“看得见的手”对经济进行调控和管理,还是市场主体间的经济活动,都必须依法进行,律师专业的法律服务日益受到重视。而市场主体日益丰富的经济活动,无论是上市融资、公司治理还是企业间的经济活动,律师所起着的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越来越体现出律师的法律与经济价值。



三、律师的文化价值在于作为社会“公共知识分子”及“专业知道分子”的智慧与担当

律师天生就应该是这个社会的公共知识分子,倡导一种法治文明:与人文知识分子相比,律师更少情绪化更多理性判断;律师具有强烈的规则意识,他可能会钻法律漏洞,但前提是承认、尊重法律(最可怕的是连漏洞也不钻,直接视法律如废纸)。而与法学家相比,律师又更具有行动能力。张思之先生主张律师“要议政,而非参政”。对此笔者并不完全赞同:参政并非限于国家机关相当级别的工作人员,无论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还是参与国家立法,只要以专业的力量介入社会规则的制定与变革,促进社会公共事件的解决,都是“参政”而非仅仅“议政”。这种“参政”或“议政”,既是律师以政治方式影响社会,也是律师作为社会公共知识分子的天职。(点击参阅《什么样的律师,才算有文化?》)

区别于作为公共知识分子的律师倡导法治文明的政治职能,律师作为专业知识分子的价值主要体现两个方面:一是作为某一领域的专业人士甚至学术权威,为社会提供解决此类问题的公共产品;二是作为法律专业人员,在社会深刻变革之际,为人们提供专业的法律乃至法治视角中的解读——我们欣喜地看到,在众多社会热点公共事件中越来越多地出现律师作为公共知识分子专业的声音、理性的解读。

从刑事辩护,到行政诉讼、民商事代理;从企业投资并购,到破产重整;从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到VIP(VC、IPO、PE)业务……都离不开律师作为专业知识分子的调查研究与业务实践。——这也正是律师作为专业知识分子的天职。

律师个体要努力成为有修养、有文化、有“份量”的人;律师群体要形成富于自身特色的职业文化;律师要努力使以公平、正义、规范为基本价值理念的律师文化,成为社会主流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律师的经济价值在于创造价值并降低社会运行成本

律师的经济价值首先在于创造社会财富。

律师只有在提升客户价值的同时,才可能提升自身的价值。无论是为作为国有资本改革重点的“国企改制”,还是替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重要内容的“农村合作社”提供高端法律服务;无论是通过诉讼、仲裁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还是降低企业法律风险;无论是通过破产、重整,还是并购、融资、上市……律师都以其合格的“法律产品”,为社会直接创造巨大的财富与价值。(点击参阅《法律首先是帮人赚钱的!而且......》)


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考量:

律师的经济价值更体现在以合同关系建构商业模式,直接推进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典型者如“滴滴”,即是通过互联网平台,以平台公共规则与契约的形式,将用车人、社会车辆与滴滴平台联接在一起从而配置社会资源解决公民出行需要。典型者如“按揭”即是通过买房人、开发商与银行之间三方当事人的两种合同关系,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与企业的飞速成长,满足市场的需求;又如当下通过规则建构民间资本与政府资本合作共赢的PPP模式,亦是建构全新商业模式优化社会资源配置、促进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的有益路径。而法律规则本身即具备的社会资源放大功能,典型者如IPO、PE、VC及过桥资金、杠杆收购等方式,又能使社会和个体的资源起到“以小博大”的神奇功效。所以,笔者素来认为:法律是公众间契约,契约乃私人间法律;法律是“批发”之契约,契约乃“零售”之法律。


律师的经济价值还在于降低社会经济生活运行成本与风险。

除却通过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行政及行政赔偿诉讼等直接含有经济内容的诉讼实现以外,更为重要的是体现于国家社会经济活动以一种公平有序的方式运行,这种公平性、有序性以及安全性,使整个社会具有相对显而易见的“可预见性”,避免因无序而造成的社会资源的浪费。


律师的经济价值评判,确实很难有一个量化的标准。

单就律师的创收额而言,有大律师赚不过小老板之说。律师的价值主要不体现在经济收入上——律师行业全年总创收只相当于中国五百强企业排名第百名开外的一家企业的年营业额。一年做到数千万律师费的律师凤毛麟角,但这与企业的年产值相比实在太可怜了。当然,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律师费实际上相当于生产企业的毛利润。以毛利百分之二十计,创收两千万的律师相当于年产一个亿的企业,而这律师费往往是由一个或几个律师创造的。因此,律师特别是优秀律师个体的经济价值显然是出众的。


律师费是也仅仅只是律师社会影响力的客观标志之一。

律师费本身并不能代表律师价值的全部。过于强调商业化、单纯数钱论英雄,实际上是对律师职业价值的极大贬低。而在成为“人生之道”以前,律师首先是一种生存之术。作为生存之术(尤其是艰难度日者的生存之术)时,律师的营销之“术”也就格外受到青睐,这也是这个浮燥时代的特色。于是乎,不仅律师做案件的本份成为一种营销术,不仅律师出书成为一种营销术,甚至有人主张并实践将“公益”也做为律师的营销术了。这让我深感悲哀。——律师的价值主要不在金钱。无论如何我都坚定地认为:“数钱论英雄”是对律师价值的贬低;“公益”沦为营销之术是律师的悲哀;“泛营销论”是对律师行业的庸俗化。(点击参阅《“勾引人家来勾引你”——苦逼律师装逼大全》)



五、律师的人文价值——律者如医,律者仁心

曾经接待不少所谓全国性“知名案件”的当事人亲属,他们共同的困惑都在于:如此“通天”的案件,请律师还能有什么用呢?!——确实,现实生活中的一些大案、专案,有时甚至不是法院、法官所能独立审判和自主裁判的,人们自然更加质疑律师能够起到什么作用。

台湾柯文哲大夫曾经在一次演讲中这样说:医生只是生命花园的园丁而已,他应该如何去面对草木的枯荣呢?园丁没有办法改变春夏秋冬,他只是让花在春夏秋冬开得好看一点。医生没有办法去改变生老病死,只是让人在生老病死之间,活得好看一点。——律者如医,律者仁心:即使律师没有权力决定案件结果,也要努力让当事人在面对生杀予夺的命运之间,活得更公平、更体面、更有尊严一些。以刑事辩护,至少包括以下三项职能:


其一,治病救人——争取轻判或不判,维护当事人实体权利

包括在刑事诉讼中保护人权,依据事实和法律,通过有理有据有节的辩护努力让无罪的人获得清白;让罪轻或有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的当事人尽可能被轻判甚至不判;让确有重罪的当事人罚当其罪。也包括民商事诉讼中保护产权,还包括行政诉讼中制约公权,以及非诉法律服务满足客户的种种需求。曾经亲历的事件让我们相信:即使是所谓的大案、专案同样存在这样的空间,只是对律师要求更高。对律师和当事人而言:有些话说了或许跟没说一样;有些话即使说了跟没说一样也还是要说;有些话说了、说到位了跟不去说、不坚持讲,结果肯定是不一样的。——律师最要紧的任务,还是在于尽可能获得好的处理结果。努力不一定能够改变结果,但不努力肯定会充满遗憾。


其二,消解痛苦——为人说话,维护当事人程序权利

法庭内外,律师不仅要为当事人说话,还应维护当事人说话的权利——或许类似手术过程中的麻醉吧。有冤就该喊出来,有理就该说出来。同时还要努力维护当事人见律师的权利(点击参阅《律师会见如同将溺水窒息的人拉出水面透口气》)、不受刑讯逼供的权利以及其他宪法和法律所赋予当事人的各项合法权益。至少,我们无论如何都要帮助当事人尽可能体面地经历人生的这段特殊时期。此外,往往还有一项工作,就是让当事人及其亲属避免上当受骗走弯路。


其三,理性开导——对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心灵抚慰

要帮助当事人及其亲属理性看待问题:一是当事人有冤屈给他安慰、鼓励和指导,帮助他正确维护权利;二是当事人有错误要指出他的问题甚至严厉批评,避免无端因此自觉不公甚至过度偏激影响生活;三是讲解法律知识及社会常识,帮助当事人及其亲属尽快走出心理阴影,理性面对当下的现实与未来的生活,避免伤害的过度持续甚至再次受到伤害。


律者仁心:遇见社会不公,我们需要有人敢喊出来——完全寄希望于权力的自我觉醒与纠错基本不可能;面对社会不公,我们还要有话好好说——正义之实现需要激发体制内外各种善意形成合力。

律者仁心: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律师有且只应有一个理念:怎样才能最有利于我的当事人?律师职业素养当具导师状态;服务精神当守丫环心态;合作过程当持亲人姿态——做好法律保姆,当好法律保镖。律师当时刻保持医生般的理性与职业,切忌因出现病人心态与家属心态导致的惊惶失措。如耶林所说:“法的目标是和平,而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正义等不来,你我当为权利而斗争!



结语:律师价值取向论


吾善吾养吾浩然之气。

——《孟子·公孙丑》


律师是公权力与私权利、私权利与私权利之间博弈专业而理性的“法律雇佣军”,是合格“法律产品”的共同生产者,其职责在于在遵守法律规则的前提下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而律师所代表利益的多元冲突,也决定了这个职业注定内部分化,注定与谎言相伴,注定时时面对罪恶、贪婪等人类劣根性。这便同时要求律师在价值观取向上,理应满怀光明与尊严。否则,律师这个职业将失去民意的基础,又无以幸免地面对公权力的本能压制,必将变得不堪与危险。——律师的执业权利与社会地位,是一个国家民主法治进程和人权保障最灵敏的晴雨表。(点击参阅《律师的面子》)


律师天然地与社会最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紧密相联: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律师是最重要的促进者之一;律师天然地与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紧密相联:律师作为权利维护者与社会理性异议者,总是努力保持着社会文化的自由与多元,从而使文化保持活力与创造性;律师天然地与人民群众的利益紧密相联:作为客户利益的代言人,只有提升客户价值的同时,律师自身的价值才可能得以提升。


当前中国语境下法治建设的基本路径或重要特色之一在于所谓的“具体法治”,意即通过媒体集中广大而分散的、个体的、弱小的公民意志形成‘公众意志’,从而与强大的公共权力相抗争,并最终改变不合理的现实规则,推动社会的进步。(孙志刚事件即是典型标本)。律师只有将自己融入法治的洪流、时代的洪流,融入社会资源的主流并保持职业的理性与异议,其职业价值的提升方可具备不竭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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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CNTV专访:践行律师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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